(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时,由责任人偿还道路救助基金。责任人需主动承担偿还责任,履行还款义务。
(二)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费用后,向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偿还已垫付费用。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责任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责任人逃逸等情况下,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