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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出租共用部位

【问题解析】
物业公司可以出租共用部分,但是应该得到业主大会的同意,否则物业公司是无权出租的。如果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出租公用部分的,构成侵权,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物业的共用部位是除了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电梯旁的100余平方米范围当然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内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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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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