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构成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出
卖房屋,如果买受人以下三个条件均满足,则构成善意取得:
1、买受人具有善意;
2、支付合理
对价;
3、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
过户。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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