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香港
宣布破产的,
债务应该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应该偿还公司欠下的员工的
工资、医疗补助、
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以及
补偿金。
然后是破产人欠缴的职工的
社会保险费用及公司欠下的税款。
最后才会偿还公司或者破产人的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咨询,咨询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