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等。遇到以上情况或其他类似情况,不要支付任何保证金、解封费、公证费,直接发函给贷款公司告知解除合同,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存在强制下款的事实,如果下款到你个人账户中,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但仅限于合法利息范围,如果未下款到你个人账户中,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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