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重大
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
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
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
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
医疗事故的
赔偿等
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
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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