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医院内人摔死责任需依具体情形判断,可能由医院、死者自身或第三人承担。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医院因地面湿滑、通道有障碍物等未尽此义务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因死者自身疾病突发、疏忽大意等个人原因摔倒致死,医院通常无责;但发现后未及时合理救治,存在过错则需担责。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死者摔倒死亡,由第三人担责;医院有过错,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遇到此类复杂的责任认定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医院内人摔死责任认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湿滑、通道有障碍物等导致人员摔死,医院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因死者自身原因摔倒致死,医院一般无责,但未及时合理救治则需担责。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死者摔死,由第三人担责,医院有过错则承担补充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1.医院应定期检查场所安全,及时清理障碍物、保持地面干燥防滑,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
2.医护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在发现异常情况后迅速采取合理救治措施。
3.当发生第三人侵权事件时,医院要积极配合调查,明确自身责任范围。
法律分析:
(1)若因医院地面湿滑、通道有障碍物等情况,表明医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民法典,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义务,此时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2)若因死者自身疾病突发、疏忽大意等个人原因摔倒致死,一般医院无责。不过,若医院发现后未及时合理救治,存在过错,就需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死者摔倒死亡,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若医院在此过程中有过错,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提醒:
在医院发生摔倒致死事件,需仔细判断责任归属。不同情形责任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因医院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摔倒死亡,如地面湿滑、通道有障碍物等,医院担责,可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二)若因个人原因摔倒致死,医院一般无责;但医院发现后未及时合理救治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可根据过错程度索赔。
(三)若因第三人行为致摔倒死亡,由第三人担责;医院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可向第三人及医院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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