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不去,
当事人可以重新
申请离婚登记或直接到
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
民法典》规定,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
离婚证的,视为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到了,对方又不去了,如果还想离婚的话需要可重新向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协议不成可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提出
起诉的一方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
起诉书以及下面几部分资料:
(1)原告方的
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
(3)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财产清单等,在开庭时再提交也可以);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经
立案大厅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
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民事庭受案后,会给双方发
传票,通知
开庭时间。双方到庭后,先由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开庭审理,作出
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理由,具体的情形有: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
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当事人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对负有
抚养义务的
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3)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
(4)双方当事人因为感情不和而
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当事人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6)一方提起离婚,经法院判决
不予离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