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