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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办理条件

1、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房价款的政策规定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具体依据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及所购建住房的类型确定。
5、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6、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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