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
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
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撤销权人应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
撤销婚姻可以采取
行政程序或者
诉讼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
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
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证、
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
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
抚养、财产及
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
行政复议或
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
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
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