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生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提讼。以前对这类案件很少受理的。现在因为实行登记
立案,必须受理。但是,无法给双方判决出一个结果,大多数都是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2、理由是:审理
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该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
当事人自己无法
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法官就会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
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
证据,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