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
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
由房屋登记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份登记事项,并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2、赔偿损失。
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3、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当事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产权登记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且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