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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宣告失踪的案件一般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与居住地一致的,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宣告失踪人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宣告失踪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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