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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

1、交付不能。

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

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

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

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

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

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卖方有违约行为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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