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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对相对人发生的效力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丧失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不得再进行民事活动,只有接管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在破产清算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的职权之一是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这便影响到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清算组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
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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