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确规定,在买卖合同里,违约金具备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特性。
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利约定,当一方违约时,需依照违约情形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因违约所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倘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应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同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能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
这里所说的“过分高于”,通常是指超过实际损失的 30%。
另外,要是当事人针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这既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对违约方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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