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欠信用卡被警方抓捕,恶意
透支信用卡属于
刑事犯罪,还清欠款只能作为从轻判决的条件,并不代表还清之后公安机关就可以放任了,需要在法院审判之后,根据审判结果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
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
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第八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