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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时间该怎么确定

董** 河北-邢台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6 10:32:08 347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时间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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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件。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
(2)主观方面的判断因行为有偿与否而异。若为无偿行为,无需考量债务人及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若为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3)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其成立时间通常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起算,不过最长不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提醒: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相关有害债权行为时,应及时留意时间限制,尽快行使撤销权。不同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5: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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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债权行为,不管债务人及相对人主观状态如何,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偿行为损害债权时,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同样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无论哪种情况,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过五年,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能再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5-12-26 14:2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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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有客观和主观条件。客观上,债务人做了有害债权的事,像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主观上,无偿行为不考虑主观状态,有偿行为要求双方有恶意。
2.撤销权要在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距行为发生超5年未行使则消灭。
3.撤销权成立时间通常从债权人知晓有害行为且符合其他要件起算,最长不超行为发生5年。

2025-12-26 13:0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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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满足客观和主观要件,成立时间一般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行为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起算,最长不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法律解析: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要求。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主观方面,无偿行为无需考虑债务人及相对人主观状态;有偿行为则要求债务人与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所以,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时间通常按债权人知晓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且满足其他构成要件时开始计算,不过最长不能超过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若遇到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2:21: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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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要件。客观上,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像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主观方面,无偿行为无需考量债务人及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有偿行为则要求双方存在恶意。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并维护交易稳定,法律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所以,撤销权成立时间通常从债权人知晓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且符合其他构成要件时起算,最长不超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

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发现有害债权行为及时收集证据。一旦得知撤销事由,应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撤销权,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0:58:34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正确使用债权人撤销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债权人撤销权在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对于赠与人可以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债权人也可以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二)债权人撤销权在不可撤销赠与合同中的行使法律规定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其主要立法理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使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力在法律上进一步得到确认。而《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为体现对债务人的公平。但是,对于赠与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法律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则赠与人的债权人也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赠与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分则部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依《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即第74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赠与人的债权人在此种情况下享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1、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2、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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