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前提下,只要
当事人隶属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就能够分配到原籍的集体
土地使用权;n
2、户口未迁移的经济组织人员判断准则:当事人因
结婚或者外出务工等原由,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人员
权利义务的。
3、法律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确定办法》第四条
普通人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
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受完全义务的乡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
承包地经营权外,已事实上获到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人员等同与其他法律
法规所称的乡村集体组织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人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限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
销户口的
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由,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人员权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