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若是自行组成的,可以自行选举产生,若是法院指定,则也有法院指定。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
公司高管中产生,也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产生,还可以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