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
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