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
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
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法律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