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二)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
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
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
举证期限内举证,在
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
证据致使
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
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
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
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
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