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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估价原则

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估价原则一般包括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变化原则;施工方案改变造成措施项目变化原则;中标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偏差较大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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