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符合获取安置费的条件,被执行房屋应为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且执行人要有负担能力。
(二)法院作出拍卖裁定后,主动联系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自己及所扶养家属需安置以及经济困难的情况,同时附上低保证、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密切跟进法院审查进度,及时与法院保持沟通。待法院审查通过,会依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预留五至八年租金作为安置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