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
房屋买卖合同;
2.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 买卖双方到贷款银行指定(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4.律师事务所对
借款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和评估报告进行鉴证、调查、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
5. 贷款银行进行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是否同意贷款;
6. 买卖双方办理
产权过户手续,
过户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7. 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
二手房抵押贷
借款合同;
8.买卖双方将过户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9. 借款
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划付资金;
10. 借款人按月还款;
11.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
抵押担保。
《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
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
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
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
抵押或
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
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
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
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
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
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
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
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