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有以上或其他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立案时一般应准备这些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诉状中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偿还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