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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转委托风险是如何的

再转委托风险是如何的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3 05:12:51 已帮助19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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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转委托风险是如何的
1、“多重转托”是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货运代理涵盖了许多环节,出口商最可能将各个环节的工作委托一家代理公司后,再由该代理公司将其分别进行转委托。而出口商在货代业务中可被概括称为单证权利人,一般为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托运人及报关单、核销单上记载的经营单位。持有报关单、核销单的货代公司是否可凭这些单证直接向单证权利人主张报酬及代垫费用,存在着不确定性。
2、在没有正式订立书面货运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证据只显示单证权利人,实践中会推定单证权利人(出口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单证权利人如果举证证明在其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还存在第三人,货运代理公司的货代行为是基于该第三人的委托,则该第三人才是该货代合同的受托方,三者存在转委托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转委托经单证权利人同意后,委托人(单证权利人)与次受托人之间才产生直接法律关系。否则次受托人(次货代理人)将不能向出口人请求支付代垫费用与报酬。
法律依据
3、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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