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企业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并追回财产。
(二)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有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
(三)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除个别清偿使企业财产受益外,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四)若财产转移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人员恶意转移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债权人可通过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