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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主体

股东知情权主体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因为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产生公司纠纷!公司纠纷是指公司及公司相关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纠纷。有的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针锋相对,最后搞得不欢而散。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尽量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坦诚、友好的解决纷争。
2024-02-22 18:21:27 已帮助23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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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主体
1、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而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除此之外的人均无原告的主体资格。
2、对于原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则必须将监事的概念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加以排除。这是因为,监事会是执行业务监督的法定机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职权层面上的知情权,而非股东权利层面上的知情权。同样,公司的高管人员也不存在知情权受侵害问题。没有必要通过法院的救济渠道来保护其知情权。
3、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应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
4、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欲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以自己的股东身份显名化为前提,在未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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