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律师接受了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可以去看守所进行会见;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
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
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