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对方主要负责人发生更换不能擅自主张终止合同,因为合同不会因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而失去效力,主张终止合同的,事实上属于
违约解除合同,要承担
违约责任。
根据实施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
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
合同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