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方不给
子女抚养费的,可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不
执行判决的
当事人进行教育、
警告,督促其履行
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
拒不执行判决,根据《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
强制执行。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