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卖方不但应当交付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给买方,也应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至买方。依据《
物权法》的规定,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买方依约支付了
购房款,卖方应当依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至买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部分房款。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