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对原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且权利可能受原诉裁判损害,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同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对应法院提起该诉。
(三)提起时要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供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