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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里原告范围涵盖哪些内容

周** 重庆-江北区 办案流程咨询 2025.12.30 08:21:44 315人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里原告范围涵盖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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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对原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且权利可能受原诉裁判损害,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同样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对应法院提起该诉。
(三)提起时要提交起诉状,并且提供存在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证据材料等,来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025-12-30 13: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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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对原诉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且权利可能受原诉裁判损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因不可归责自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权益,有权提起。

第三人应在知道权益受损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提诉,要交起诉状,提供未参诉不可归责自己的证据等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2025-12-30 11: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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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权益受到原诉裁判影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且需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其权利可能因原诉裁判受损时可提起该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要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也有权提起。为保障诉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第三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且要提交起诉状和证明自己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本人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您在类似情况中不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或者在准备相关材料时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0 11:24: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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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权利可能受原诉裁判损害可提起。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有权提起。
2.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有时间和程序要求。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要提交起诉状,并提供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本人的证据材料等以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3.建议相关当事人密切关注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可能受损及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30 10:3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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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对原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若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且原诉裁判可能损害其权利,就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这意味着其权利与原诉结果紧密相关,不能因未参与原诉就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案件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同样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并且生效裁判确实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时,也能提起该诉。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虽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原诉结果会影响其合法权益。
(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有时间和程序要求,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还要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证明符合起诉条件。

提醒: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时间紧迫,务必留意六个月的期限。不同案件情况复杂,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08:48: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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