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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开庭有证据吗

熊* 云南-楚雄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2.30 07:49:22 318人阅读

法院一审开庭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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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开庭通常需要证据支撑,当事人需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可能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1.明确举证责任边界。无论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还是被告进行答辩反驳,都需用证据支撑观点,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2.按规定提交证据材料。开庭前应根据法院要求提交证据,配合完成证据交换环节,确保双方在庭审前知晓对方证据情况。

3.合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弥补自身举证能力的不足。

4.重视庭审证据质证环节。庭审中需有序出示证据,并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帮助法官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2025-12-30 13:2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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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案件时,证据是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据。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或被告进行答辩反驳,均需以证据支撑自身观点。
(2)证据包含多种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按法院规定提交证据,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梳理争议焦点。
(3)庭审过程中,双方需出示各自证据,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将结合质证情况依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4)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5)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提醒: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应重视证据收集与按时提交,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的需及时申请法院调查,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不利结果;不同案情的举证细节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明确具体操作。

2025-12-30 11:3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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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自身举证责任。无论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告,还是进行答辩反驳的被告,都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通过证据支撑观点的合理性。

(二)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开庭前需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提交证据,避免逾期提交导致证据不被采纳,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三)准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据形式可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确保证据真实且与主张直接相关。

(四)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025-12-30 09:4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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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一审开庭时,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无论是提起诉讼还是进行答辩反驳,提出主张的一方都需要用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这是诉讼中的基本规则。

2.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实物、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证人陈述等多种形式。开庭前当事人需按规定提交证据,法院会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庭审中双方会出示证据并互相质证,法官将依据这些证据查明事实。

3.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利的裁判结果。

2025-12-30 09:2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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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审开庭时主张需用证据支撑,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解析:
在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主张需以证据为支撑是普遍规则。当事人对自身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论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被告的答辩反驳,都需用证据证明观点。证据涵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多种类型。开庭前,当事人应按法院要求提交证据,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双方需出示各自证据并相互质证,法官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若缺乏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主张,当事人可能承担主张不被认可的不利后果。如果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对证据的收集、提交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帮助。

2025-12-30 08:26: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关键在于是否是当事人新发现的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没有向提交,就不是新证据。如果明知证据在某一处,只是一直没有去采集,同样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庭审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另案证据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庭审笔录列为证据种类,实践中,对于庭审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为采信,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文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未直接规定庭审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在其中已经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中,庭审笔录就找不到自己的“归宿”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从庭审笔录的来源来看,其可以作为证据。庭审笔录除了是对案件审理活动的记录外,最重要的还是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毕竟,作为庭审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环节,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居中裁判的基础。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虽然在最后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可能并未涉及相关事实,甚至尚未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作出任何处理(如撤诉裁定),但并不妨碍庭审笔录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自认的事实,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记录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本文认为,能否作为证据是一个质的问题,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则是一个量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庭审笔录固然不能等同于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但作为证据,佐证相关事实,至于庭审笔录到底有多大证明力,能否为采信,只能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非直接依据庭审笔录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次,从庭审笔录的表现形式来看,其可以归为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因此,庭审笔录符合书证的本质特征,但与一般的书证不同,庭审笔录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书记员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言辞的记录,其性质类似于或其他国家机关依职权对相关当事人所做的调查或询问笔录。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庭审笔录的形成过程是随着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将案件事实记录在案,有着比较统一的固定程序和格式。再次,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庭审笔录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在庭审的过程中,放任当事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随意地推翻或更改对自己已经陈述的案件事实,不仅给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而且有亵渎法律权威和妨碍庭审秩序之嫌。毕竟,开庭不是儿戏,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并对自己所陈述记录在案的事实负责。最后,从书记员的回避,庭审笔录的补正和自认的撤回来看,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具有保障。无论新旧《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的回避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申请补正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由于书记员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庭审笔录错记或遗漏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并且,针对当事人由于自身过错或者第三人原因,在庭审过程出于自身内心真实意思自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有条件允许当事人撤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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