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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取保全费采用什么样的方式

杨* 湖南-株洲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30 09:43:15 328人阅读

法院收取保全费采用什么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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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法院预交保全费用。该费用收取有明确标准,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且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案件审理结束后,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不仅要赔偿相应损失,保全费也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025-12-30 13: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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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在提交保全申请的同时向法院预交保全费用,未按时足额预交的,法院可能不予受理该保全申请。

(2)保全费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3)保全费的最终承担规则为:案件审理结束后,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需赔偿该损失,保全费也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前需确认自身诉求的合法性与必要性,避免因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及保全费;预交保全费时需按标准足额缴纳,以免影响保全申请的受理。

2025-12-30 12:5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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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财产保全时需预交保全费,应按规定标准缴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需要注意的是,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即使财产数额很大,也无需超过这个上限缴纳。

(二)案件审理结束后,保全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不仅要赔偿该损失,保全费也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025-12-30 12: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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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采用预先缴纳的方式收取保全费,当事人需要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把这笔费用交给法院。

保全费的收取有固定标准:涉及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具体财产数额的,每件交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且保全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案件审理结束后,保全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有误,给对方造成损失,不仅要赔偿损失,保全费也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025-12-30 10: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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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预交保全费,费用按标准收取且有最高限额,案件结束后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申请错误则申请人可能自行承担并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在提出申请时向法院预交保全费。该费用的收费标准明确,具体为(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3)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且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案件审理结束后,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申请人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赔偿该损失,保全费也可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果对保全费的计算或承担规则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30 10:26:39 回复

一、擅自非法采矿的方式(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二、越界非法采矿罪的形式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矿构成犯罪的,除实施了上述非法采矿的行为外,还需具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所谓“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是指经有关矿产管理部门三令五申或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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