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自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婚姻
当事人未行使
撤销权,婚姻未被撤销的,该婚姻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如
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定
共同财产制度,双方之间没有相互
扶养、
继承等
权利义务。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
胁迫结婚和婚前患有
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
两种情况的撤销申请时效都为一年,分别从胁迫行为终止和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