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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合同如何界定

预期违约合同的界定一般是根据外观主义确定
首先。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
其次,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第三,明示预期违约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第四,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再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第二,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三,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第四,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的。
第五,对方没有明确表示其将来不会或不能履行。
第六,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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