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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的五种情形

任意解除权,也叫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
(一)承揽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运输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三)保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四)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旅游经营者没有任意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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