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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根据性质不同发生效力的时间也不同,具体包括:
(1)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的设立和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5)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6)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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