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
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
申请执行人因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
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