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这两种情况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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