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对于监护的规定,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承担。若祖父母不具有能力,姐姐应承担该义务。
姐姐在个人选择和法定义务之间,应该首先尽法定义务。若姐姐确实想去读书,可以从有利于弟弟的角度出发委托他人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