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
代理人向
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
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
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