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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官司时股权怎么进行分割

吴** 浙江-舟山 股权咨询 2026.01.21 05:34:17 323人阅读

公司打官司股权怎么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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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官司时股权分割分不同情形处理。离婚纠纷中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股东配偶想成为股东,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分割转让所得财产。

继承纠纷分割股权,按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无规定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强制执行分割股权,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自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视为放弃。

解决措施和建议:
1.涉及离婚股权分割,提前了解其他股东意向,做好沟通协商。
2.处理继承股权,查看公司章程规定,按程序办理。
3.强制执行时,股东及时关注通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6-01-21 10:4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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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纠纷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非股东配偶想成为股东,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双方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2)继承纠纷分割股权,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无规定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3)强制执行分割股权,法院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自通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

提醒:
公司打官司股权分割情形复杂,不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别。建议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2026-01-21 08:4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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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纠纷分割股权
非股东配偶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先争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不同意,可沟通让其购买股权;若既不同意又不购买,非股东配偶可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双方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

(二)继承纠纷分割股权
先查看公司章程有无相关规定,有则按规定处理;若无规定,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三)强制执行分割股权
法院会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若想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否则视为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01-21 08:2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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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官司时,股权分割分以下情形:
离婚纠纷分割股权,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非股东配偶想成股东,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同条件购买,夫妻分割转让所得。
继承纠纷分割股权,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无规定,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
强制执行分割股权,法院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二十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

2026-01-21 06:5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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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打官司时股权分割分不同情形处理,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强制执行分割股权各有相应规则。
法律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股东配偶想成为股东,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又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夫妻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继承纠纷里,公司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执行,无规定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强制执行分割股权时,法院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二十日不行使则视为放弃。这些规定保障了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若在公司股权分割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1 06:14:16 回复

本案涉及夫妻协议离婚后能否对遗漏处理的财产提出诉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9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基本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再次提出诉讼并得到实体支持的条件有:一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二是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这个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其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原告的诉讼请求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具体手段:“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可是我仔细研究这个条款,会发现有些问题我们依然找不到更加明确的规定。首先,是股票的财产保全问题。作为一个完整股票交易账户有两部分组成,一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和在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人们在证券公司开立交易账户,然后把钱存入证券公司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捆绑才可以实现银证之间的转换。而财产保全时冻结哪个账户呢?一般认为,保全股票当然是冻结证券公司的交易账户,强行冻结交易账户使其无法买卖,以防止持有者恶意转移财产。但是这种保全方式只是保证了股票的不可转移,却并不能冻结股票的价值。股市是风云变幻的资本市场,今天值10元的股票也许一周之后仅仅值6元,更别说要经过1-6个月诉讼审理期限。因此,强行冻结股票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股票的财产保全应以冻结银行资金账户为宜。因为不论股票如何买卖,交易账户上的资金最后仍然需要通过银行资金账户才能取得现金或转账。只要冻结该账户的资金流出,使其在诉讼期限内不能从中转移出资金,而不限制资金的转入和银证之间的转换,就能达到保证资金安全的目的,同时,由于股票账户中有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因此股票持有人会将账户中股票利益最大化,而不会恶意的买卖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且从操作层面来说,冻结银行账户比冻结证券账户要方便和可行。其次是股票价值的认定问题。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不断的变化。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财产,又如何确定其价值?有人提出在判决时将股票变现或是法院按照判决当天的市价加以确定其价值。但是股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性财产,其价值的确定有其市场的规律,法院如果的某一时段将公民的财产进行强制抛售,显然是完全漠视了当事人利益,而以判决当天的市场价为标准确定其价值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判决和执行之间还有上诉期甚至二审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股票的价值依然会发生变动,如果判决时确定的价值到执行时发生变动,这其中的差价利益或损失归谁依然无法解决。那是否可以不确定股票的价值,而仅仅对股票进行分割呢?比如本案中判决赖某和杨某分别分的A股5000股和10万元现金。这个看起来很公平的分配方案在实践中却依然存在问题。如前文所述,判决和执行之间有着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如果在此期间股票价值发现重大的变动,作为不持有股票的赖某就无法依据市场变化作出适当的操作以保护自己5000股的价值。反之,作为持有股票的杨某却有可能只操作自己的5000股,而恶意放任赖某的5000股价值的流失,因为依据判决,最后他只要交出5000股股票就行,而不管其价值如何。这就使得未持有股票一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为持有股票一方的恶意行为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股票分割判决中确定数额也不是合理分割股票的办法。最后是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笔者理解“依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是指股票分割时,不应当人为去确定一方多少股,而是在总体上确定一个比例。如前文所述,在分割股票时无论是确定股票的实际价值还是按数量分割股票都有一定的缺陷,因此,较稳妥的分配方案应该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定双方的财产权利。如在本案中,判决双方分别拥有全部股票的50%及全部资金的50%。这样的比例划分判决,在冻结了银行资金账户的前提下,即不会强行干预当事人对自己股票的处分权,而且即使在上诉期或是二审阶段内股票价值发生重大的变动,股票的收益和风险依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持有股票的一方也会妥善积极的管理处分股票,因为最后的股票中依然会有他自己的50%,而且无论股票持有人如何处分股票,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按判决将剩余的股票和资金按比例分配就行了。这样不但保护了当事人利益,也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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