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按规定实缴出资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需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公司可要求未实缴出资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并让其向按期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此保障公司资金及其他股东权益。
2.若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促使其履行出资义务。
3.经催告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同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让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4.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出资规定及违约责任,加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及时催告未出资股东,必要时果断采取解除股东资格等措施。
法律分析:
(1)股东不按规定实缴出资时,公司有权利要求该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并且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和其他股东权益的重要措施。
(2)若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公司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此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经公司催告后,股东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之后要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让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4)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股东应按时足额出资,避免违约风险;公司处理此类问题要遵循法定程序;债权人遇到公司资不抵债情况,可依法追究未实缴出资股东责任,具体案情建议咨询分析。
(一)公司可要求未按规定实缴出资的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三)公司催告缴纳后,股东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同时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让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
(四)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股东不按规定实缴出资,公司可要求其足额出资,同时该股东要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2.若章程有规定,公司可经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该股东的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等权利。
3.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的,股东会可解除其股东资格,办理减资或由他人出资。
4.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股东在本息范围内担责。
结论:
股东不按规定实缴出资,公司可要求其足额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限制其股东权利、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要求未实缴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有按规定实缴出资的义务。当股东未履行该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因其违约行为,需向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可规定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权利限制,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能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若经催告仍不缴纳,公司可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办理减资或由他人缴纳出资。当公司资不抵债,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遇到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可能按照实缴、也有可能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提取股东分红。具体来说,若是股东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需要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对于股东有特殊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按照约定处理。
专业解答1、公司章程,有关股东认缴出资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章程。2、出资证明书,实缴出资的证据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3、股东名册。4、工商登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专业解答股东表决权是按照认缴比例确定的,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时,并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故此是可以认缴的,此种行为由于是合法的,故此对股东的权利不会受到影响。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一般都是按照认缴的比例行使股东的表决权。
律师解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有一个问题不能直接从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文本中得到答案。 《公司法》仅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究竟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表决权? 我国民商法上认为,表决权等共益权原则上不应当受到是否实缴出资的限制,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而非实缴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依据。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表决权的依据是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的问题,虽然理论界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但就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是比较统一的,即在公司章程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应以认缴比例而非实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有限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律师解析 股东投票权按照实缴比例还是认缴比例要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无规定的,以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作为表决权行使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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