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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法律效力

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法律效力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2024-02-22 08:11:33 已帮助27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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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法律效力
1、因违法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违法招标主要包括招标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这两方面处罚。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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